重磅!重庆三部门联合发文:严禁中小学入学资格与商品房销售挂钩

2020-05-26 00:00:00 点击 评论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入学资格不得与商品房销售挂钩规定的通知》(渝教发〔2020〕13号),严禁中小学入学资格与楼盘销售挂钩,加强职能部门协同监管,并及时发布涉入学、升学的预警提示和信息公示。通知全文如下: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入学资格不得与商品房销售挂钩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2015年以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施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招生政策,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工作稳妥有序开展。但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涉及学区房广告宣传,以及商品房销售与中小学入学资格挂钩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6号),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公平公正,根据《义务教育法》《广告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贯彻落实商品房销售不得与入学资格挂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中小学入学资格与楼盘销售挂钩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小学名称(含简称)、中小学形象标志或与学校有关的内容,使购房者对入学资格或义务教育配套产生误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广告宣传及其他形式明示或者暗示购买商品房可以签约入读、划片入读等形式获取中小学入学资格。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在房地产广告宣传中使用“名校”“学位房”“学区房”“学府房”“指标房”等违反义务教育公平原则,使购房者对配套学校或入学资格产生误解的广告宣传语。

(四)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接受商品房买受人入读中小学的合同或合约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严禁以书面或口头承诺方式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或约定中小学入读协议。

二、加强职能部门协同监管

(一)强化行业监管。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各中小学要严格规范学校宣传行为,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学校名义擅自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的,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并通报辖区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商品房项目销售行为的监管,实现商品房项目监管全覆盖,配合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查处商品房销售与中小学入学资格挂钩,或通过书面合同、协议、口头等形式承诺的学校入读的行为。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广告宣传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查处利用中小学校等教育配套或入学资格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二)强化协同监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齐抓共管,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和形势研判,对因房地产销售过程中违反规定与中小学挂钩引发的不稳定风险苗头,采取针对性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开设热线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鼓励群众直接举证、举报,及时发现和查处广告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

三、及时发布涉入学、升学的预警提示和信息公示

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入住人口容量,对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充分利用区域内主流媒体、学校微信公众平台等,广泛宣传中小学入学资格不得与楼盘销售挂钩的有关规定,坚持正面发声,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广泛理解、大力支持的良好氛围。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做好有关信息的沟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范围。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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